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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即将结束,11月的考试还会远吗?


今天,桔子妹要告诉大家,距离2023年税务师考试仅剩21天了,就问你,慌不慌!!!


稳住!我们一定能赢!


听说税务师模拟系统已经开启,大家一定要提前去模拟熟悉一下噢~下面说一些大家都感兴趣的话题:




1
税务师模拟系统上哪找?



好消息!中税协发布了税务师考试的模拟考试系统,大家可以利用起来了!


第一步:进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在下方找到“税务师考试报名”入口,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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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轮播图第三张点击进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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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打开模拟系统链接,确认注意事项后,就可以选择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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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输入准考证号,开始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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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考前可以抽时间完成这套官方模拟系统的练习,为11月的考试做好准备!



2
机考系统具体操作


机考系统的界面如下图所示,分为四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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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方剩余时间显示区


已完成题目数量、剩余时间、座位号等都展示在这里,还有一个暂离锁屏按钮。


其中剩余时间,大家要多留意,确保按时完成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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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间题目详情区域


展示题目具体内容,以及选项,点击选项前端圆圈或者方格即可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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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方翻页、交卷区域


翻页、计算器等功能按钮都在右下方,交卷则在左下方,交卷旁还有一个标记按钮,大家遇到拿不准的题,可以点击标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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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一、税二的考试在翻页按钮旁边有“附表”,点击即可查询增值税、消费税等基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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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的“计算器”,可以调出运行基础计算的简易计算器,大家可以提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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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左侧题号列示区域


此区域列示了所有题目的题号,大家可以直接点选后直达该题,已经完成选择的题目标绿,当前题目为蓝色,点选了标记的题目则在右下角有红色提示。


大家如果完成考试有时间的话,可以将此前标记的题目再检查回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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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以上就是该系统操作的一些小提示啦,大家抽时间去练习一下哈!


税务师考试中,最重要的就是剩下的个把月时间,虽说此段时间内,紧张感和压力感骤增,但是如果利用妥当,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2023-10-26

距离2023税务师考试仅剩一个多月,越来越多同学关心这些问题:


考试允许带计算器入场吗?

草稿纸和笔需要自带吗?

考试过程中电脑出现故障怎么办?


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和税务师应试规则有关,今天桔子妹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应试规则


针对税务师考试的规则,其实中税协此前发布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应试规则》,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些关键规定!


■  考试必需携带的物品


应试人员应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考场。


■  具体的考试地点和时间


应试人员所在的考点、考场,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  可携带的计算器


应试人员可携带必需的文具以及非立式、非发音、无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


■  进入考场的时间


应试人员可在考试开始前30 分钟内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90 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开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  关于草稿纸


规则第五条明确不能携带纸张进入考试座位,且第十一条中写明:考试如有计算题,可使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自带的计算器,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使用考场提供的演算草稿纸。


参考往年情况,一般考场都会发放草稿纸,大家无需携带。不过如果有在临考背书练习的需要,可以在进考场前放到指定地点。


规则第十五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演算草稿纸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草稿纸不能带走,大家需要注意!)


■  遇到故障怎么办


应试人员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分发错误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  如何辨别计算器是否有存储功能


不少同学对自己的计算器是否有存储功能不太确定,这里再强调一下:计算器一般分带储存功能和不带储存功能两种,同时带有CTLG和M+这两个符号,代表存储功能,是不可以带进考场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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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带M+则不具备存储功能,可以带进考场。M+这个符号很多计算器都有,大家需要区分一下!实在不明白,可以在购买的时候和店家询问清楚!


税务师考试马上就要来了,以上的税务师考试应试规则大家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哦~


税务师备考已到关键点,

会计人们,坚持住,

相信我们一定赢!

2023-10-20

距离2023年税务师考试只剩下60来天,很多考生到了这个阶段就会慌,不知道怎么办好了,开始迷茫。


不要担心,考前紧张是正常现象,大家只需要按计划继续踏实备考,稳扎稳打,调整好心态即可~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规划学习时间,桔子妹搜集整理了「23年税务师考试时间轴」,这些重要节点还不了解的小伙伴一定要速速来看~


01

准考证打印时间

11月13日10:00至11月19日15:00


考生可以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打印。


图片

图片来源:中税协


准考证打印入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网址:https://ksbm.eccta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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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税协


桔子妹会时刻关注官方最新动态,准考证打印入口开通后,会及时通知大家,请持续关注~


除了准考证打印时间,下面这些重要的时间节点也需牢记!


02

考试时间

11月18日至11月19日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2023年11月18日:

09:00—11:30 税法(一)

13:00—15:30 税法(二)

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2023年11月19日:

09:00—11:30 财务与会计

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



03

成绩查询时间

预计2024年1月


目前未公布,2023年税务师考试成绩预计于2024年1月公布。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考试成绩查询公告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



04

税务师证书申领时间

预计2024年4月


全科合格人员(含免试),可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www.cctaa.cn)首页链接或直接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在“证书中心”核对并确认个人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证书申领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2023-09-21


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将于9月9日正式开考,考试已进入紧张的倒计时!


除了保持刷题、回顾讲义,好好复习之外,我们考前的准备工作还包括:了解准考证打印时间(可戳2023年中级准考证打印最新安排!)和掌握机考系统的具体操作


据调查显示,往年很多考生都因为操作不熟悉,而导致做不完题目,没考过。


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一问题,桔子妹为大家搜集了一份超细致的机考操作“说明书”,在考前带大家熟悉机考系统。话不多说,这就给大家上干货!各种中级er快快码住吧



01

2023中级答题操作说明


01

答题界面


答题界面上方为标题栏,左下方为题号列表区,右下方为试题区。

(一)标题栏

标题栏中间位置为本场考试科目名称,左侧为考生基本信息,包括考生照片、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证件号码。右侧为本场考试科目剩余时间信息和“交卷”按钮。


(二) 题号列表区


根据考试科目不同,题目类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简答题和综合题。题号右方的“*”号表示该小题还未作答,“?”号表示该小题做过标记。


题号列表下方为“计算器”按钮,点击该按钮可调出计算器。


(1) 考试系统使用的计算器为操作系统自带计算器(下图所列为不同操作系统下的计算器界面)。


 (2)点击“查看”菜单按钮,计算器可在标准型、科学型等不同类型间变换,满足考生不同需求。




(三)试题区域


1. 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请使用计算机鼠标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点击试题答案备选项前的按钮“○”作答。


2.多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3.判断题


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错答、不答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4. 计算分析题、简答题、综合题


 计算分析题、简答题、综合题都是上下分栏,上栏为资料区,下栏为答题区。


答题区根据考试题目要求分为“要求(1)”、“要求(2)”、“要求(3)”等多项标签页。考生按照要求在各自答题区域内进行答题。



02

结束考试


(一)提前交卷

如考生决定结束本考试科目作答,可以点击屏幕上方的“交卷”按钮结束本考试科目答题。


(二)整场考试结束


考试结束时间到达时,系统会自动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此时,无需考生对交卷操作进行确认。



03

其他功能介绍及答题演示


考生在答题过程中,如对当前试题选项不确定,可点击“标记”前的选择框(下图红框处)进行标记,以方便回看该试题;用鼠标再次点击该选择框可以取消该试题标记。


被标记的试题,会在题号右方以“?”进行显示。对试题所作的标记,不会被作为答题结果,也不会影响考生的成绩评判。


考生如合理使用试题标记功能,可以在大量的试题中快速查找到需要重点检查的试题。系统显示本考试科目剩余时间,目的是提示考生合理控制答题进度。


在每科目剩余10分钟时系统会弹出窗口提示考生;考生点击“返回作答”按钮,窗口会立即消失;如不点击,会在10秒后自动消失。



(往下滑动查看更多)



02

中级机考操作注意事项



✅要看清题目要求,完整作答,有些小问包含多个问题。


图片

✅检查导航栏,看是否有题目遗漏。带有“ * ”的题目表示还未作答。


图片

✅尽量不要提前交卷,因为一旦确认交卷就无法返回作答。同学们务必检查答案,尤其是实务、财管两科,公式较多,要检查好公式输入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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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 关于保留小数点:如果题目没有特别要求,一般是保留两位。

● 计算过程尽量列完整,可以有步骤分。

● 计算四舍五入的误差是被允许的。

● 注意不要遗漏单位,也不要写错单位。

(往下滑动查看更多)


以上就是关于机考操作系统的所有内容啦,看完以后是不是对机考系统更加熟悉了?

所谓孰能生巧,所以大家在考前一定要多多练习,这样才能在考试中灵活运用,轻松掌握。



2023-09-05

重要消息!!!

23年中级准考证打印入口已正式开通!

请相关考生注意尽快打印

否则无法参加考试


桔子妹搜集整理了

全国各地的准考证打印时间、打印流程

以及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报了名的小伙伴

千万不要错过了这份超详细的指南噢~


01

各地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02

准考证打印流程


03

准考证打印注意要点


注意1:河南打印时间仅有4天,湖北地区可以补打。


注意2:海南地区的未在规定时限内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视作自动放弃考试。


温馨提醒:准考证打印千万别等到最后一天。提前打印,如果出现忘记登录密码、准考证和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等这些突发状况,也可以及时补救。


04

准考证打印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1:


问:忘记登录密码怎么办?

答: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通过报考时填入的个人证件信息,进行密码找回。


常见问题2:


问:准考证打印入口进不去怎么办?

答:请多刷新网页,或者避开网络高峰期进行打印。


常见问题3:


问:显示“无此人准考证数据”,怎么办?


答:一般有两种原因,一个是审核通过但没有缴费,确认属实后不能参加考试。另一个可能是报名时考生信息填写有误,请及时与当地财政局会计科沟通处理。


常见问题4:


问:准考证打印需要什么样的纸张,需要彩印吗?需要多打印一份吗?


答:准考证打印需要普通的a4纸,彩印或者黑白均可;多备一份总是没坏处的,万一丢了还有备份。


常见问题5:

问:打印之后,发现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目前安徽、宁夏、江西等地区公布准考证打印信息时明确信息错误可以更改,其他地区未明确。若出现此情况,请及时联系当地报考机构查明原因,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考试中心办理手续。具体操作请以报名当地政策为准。


2023-08-28

注意!注意!

税务师补报名入口已开

请大家切勿错过这次补报名机会~



01

补报名基本信息



补报名时间

8月4日10:00-8月14日17:00

未报名考生抓紧时间报名

补报名网址

https://ksbm.ecctaa.cn

补报名流程

《关于税务师报名的重要通知!》

补报名费用

每科93元(支付宝、微信支付均可)

补报名材料

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宽295像素,高413像素,此照片将被用于准考证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注:照片在首次报名流程完成后及后续报名期内均不得更换,请务必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



02

免试补申请



申请时间

8月4日10:00-8月14日17:00


申请条件

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相应科目:


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人员应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03

温馨提醒



补报名期间

报名人员可增加或调整报考科目

不可调减报名科目

且不受理退费申请!


现在距离2023年税务师考试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备考正在火热进行中,为帮助考生高效备考,桔子妹本周为大家带来了税务师备考大礼包,更有超级福利放送,感兴趣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哦~


2023年税务师备考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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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税务师考试辅导--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精讲班】》

《2023税务师考试辅导--涉税服务实务【教材精讲班】》

《2023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教材精讲班】》

《2023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教材精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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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考过变得有希望!

加油~



2023-08-08

个税优惠又出新政策了!


01

8月1日起实施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划重点:


1.购买这些商业健康保险,也可以税前扣除


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


注意: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解析:从原来只有医疗保险,扩大到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相关优惠政策:购买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2. 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


适用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 针对既往症人群,允许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1)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4. 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商业健康保险


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5.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相关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注意: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6.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新业务销售,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有效保单的后续缴费、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02

减免个税的情形,收藏!


1.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自今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其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6.救济金、抚恤金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9.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事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退休费、离休费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3.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取得的补贴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4.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5.科技人员股权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23-08-08

随着数电票的广泛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数电票,在使用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桔子妹整理了一些关于数电票的常见问题及官方回复,一起来看一下吧~


想要了解数电票的发票勾选确认、发票查询统计、发票查验等操作可以戳《抢先学!数电发票操作辅导视频》学习!


01

数电票如何红冲税控发票?


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数电票”可以红冲“税控发票”。那么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


情形一:开票方开具数电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如下图:



二、选择【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录入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后,点击【查询】





三、在页面点击【选择】,将选中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


四、《确认单》提交成功后,选择【红字发票开具】,点击对应的《确认单》,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如下图:


情形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


一、受票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才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确认操作如下: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如下图:

(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4)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认成功。


二、受票方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确认操作如下:


(1)在菜单中依次选择【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进入如下界面。

(2)选择“待确认”,根据发票信息输入发票号码和销方识别号,点击【查询】。

(3)查询结果显示如下图所示:

(4)向右拖动滑动条,点击【操作】。

(5)弹出窗口,如下图所示:


(6)在弹出窗口中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数据是否正确,向下滑动竖型条,进入界面。

(7)核对无误后点击【同意】按钮。

三、《确认单》提交成功后,选择【红字发票开具】,点击对应的《确认单》,即可开具红字发票。如下图:


其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还是会提醒,让去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系统)开红字发票。


注意:

1、税控盘注销前,数电票是不能红冲税控发票的,你如果要红冲税控发票,还是要去领税控发票。


2、税控盘注销后,系统检测到你税控盘已经注销,才会允许你用数电发票红冲税控发票。


02

数电票如何变更发票的所属期?


当纳税人符合变更税款所属期操作条件时,纳税人可切换至上一税款属期,如还存在上一属期未申报的,可逐期变更税款所属期,以便纳税人回到对应属期进行抵扣勾选。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

在页面右侧,点击“变更属期”,进入变更税款所属期界面。

在“变更后税款所属期”下拉框中选择上一个税款所属期。

点击“变更税款所属期”后,在弹出提示信息中点击“确定”。

税款所属期变更成功后,系统提示“操作成功”,返回抵扣勾选业务界面,税款所属期自动刷新。

因篇幅问题

更多关于数电票的操作问答,往下滑动查看

☟☟☟

1、Q:授权升级跳过后,在哪里设置数电初始化?

A:(1)点击-【我开数电发票】 

(2)点击【全电账户设置】 

2、Q:可用授信查询出错,出现如图所示情况,如何解决?

A:需要联系税局审批授信额度,还有可能是还未取得开全电权限,也需联系税务机关。


3、Q:银行、银行账户设置为空,如何设置?

A: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点击进入 

4、Q:如何修改销方地址和电话?


A: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



5、Q:如何更换开票员?


A:登录百望发票-数电票配置-全电账户设置-机构选择-添加行

6、Q:连续认证错误次数过多,您的账号已被锁定,怎么办?


A:建议直接使用“忘记密码”修改密码后重新登录或等待次日零时自动解锁


如何找回密码:打开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找回密码

7、Q:请问在电子税务局开全电发票后,月底还需要再用 UK/税控盘汇总上传吗?


A:uk/税控盘没有缴销之前,都需要汇总上传,开具的数电发票无需汇总,申报时候一起把数据加进去 就可以了


8、Q:本月进行税控设备清卡时,提示“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应如何处理?


A:正确申报及抄报税的操作顺序为:上报汇总(开票软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远程清卡/反写监控(开票软件)。


(1)电子税务局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未申报:在远程清卡/反写监控前,需先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


(2)电子税务局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已申报:可能为先行申报再进行抄报税导致。建议可作废或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再按照上述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提醒: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请您月初登录开票软件进行上报汇总,等待税务局统一操作后,在申报期截止前再登录开票软件进行远程清卡/反写监控操作。



9、Q:开具数电票时,系统提示“访问后台数据获取发票额度时暂停赋额,返回信息为:该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应如何处理?



A:出现该提示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可能企业存在未申报或逾期未申报情形,需要及时处理未申报或逾期申报产生的责令未处理的情况。


(2)检查申报表数据是否存在填报错误导致比对不符,若填报错误可作废或更正申报表,重新提交比对通过后完成申报;


(3)可能企业存在既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又有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情形,但税控系统未按照正确的申报及抄报税顺序操作导致,需重新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申报清卡操作(参照问题1的解决方案);


(4)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10、Q:企业已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应如何开具红字数电票?


A: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11、Q:企业已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应如何开具红字数电票?


A: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受票方为试点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2、Q: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季度房土两税减免如何申报?



A: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 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规定:“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前,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减免资格核验→维护税源信息→办理纳税申报”,便可享受免税优惠。


(一)减免资格核验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受疫情影响困难减免资格核验】。(适用政策情况无变化的,只需要提交一次。)


(二)维护税源信息

纳税人提交的资格核验表通过审核后,需要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增加减免税信息”操作。


操作步骤: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税源信息采集界面,查询已登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源明细,对需要申报减免的房产/土地进行“维护税源明细”操作。


(三)办理纳税申报

完成减免信息采集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进入财产和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界面,勾选需要申报且已完成税源采集的报表,点击“税源信息同步”。完成税源信息同步,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往下滑动查看)


2023-08-08

人社部发布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会计榜上有名!有财政厅也明确,考下中级会计直接取得“会计师”职称!中级考生赚大了!


01

人社部发布职称系列各层级名称

考下中级会计=会计师


此前,人社部发布《职称系列(专业)各层级名称》,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称对应关系:


初级会计-助理会计师

中级会计-会计师

高级会计-正高级会计、高级会计师

(图片来源:人社部)


职称体现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更关乎工资待遇!考下中级就能直接获得“会计师”职称,中级考生赚大了!


02

江苏省财政厅:

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

无需再进行评审或认定


拿到中级会计证书就可以等同于中级会计师职称吗?


此前,江苏省财政厅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中给出了肯定的回复: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会计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会计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图片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通知原文如下:(部分)

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全省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会计人员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委会根据评审需要可要求面试答辩,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材料评价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另外,从江苏省这个通知也可以明确看到,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要取得会计师职称”。


所以,想要在会计行业永攀高峰,中级会计师证书是必不可少的,各位中级考生你的努力方向是对的,冲鸭~

2023-07-31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促进汽车消费对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汽车限购管理政策。鼓励限购地区尽早下达全年购车指标,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因地制宜增加年度购车指标投放。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各地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政策措施。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开放,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完善信用体系。合理增加对二手车平台企业的抽检频率,抽检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出口退税的政策辅导和服务,支持鼓励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二手车出口。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政策措施。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换电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制定,增强兼容性、通用性。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公共领域车辆换电模式试点,支持城市公交场站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和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加快推进换电站建设。


  五、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


  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方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七、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鼓励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九、鼓励汽车企业开发经济实用车型。鼓励企业立足城乡不同消费群体需求,针对生产、生活、交通等使用场景,以及客货邮融合发展等组织模式,优化丰富高性价比的车型供给,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选择。


  十、持续缓解停车难停车乱问题。鼓励各地有效扩大停车位供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政策。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提高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中的车位配建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夜间道路停车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加快立体停车场、智慧车场建设和装备配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抓好政策落实,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汽车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促销活动,不得出台地方保护的政策,避免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秩序,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本文摘自国家税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附件,如有侵权,联系小编删除)

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