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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国市监注发〔202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分类帮扶支持”的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着力解决个体工商户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分类帮扶、激发活力、服务发展。
二、活动时间
2024年9月。
三、重点内容
各地区相关部门参照《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主要活动》(见附件1),结合本地区实际,着重围绕以下6个方面开展“服务月”各项活动。
(一)推进分型分类,提高政策精准性。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要求,在加强信息共享、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选拔、推荐和认定,推动出台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精准扶持政策,特别是加强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支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精准滴灌”帮扶。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发展信心。汇总梳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利用音视频、图文、网络直播、宣传手册等载体,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整理和宣传一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艰苦创业、成长壮大、回馈社会的优秀典型事例,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个体工商户增强信心、苦练内功、做大做强。
(三)深入走访调研,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作用,通过上门访谈、集中座谈、调查问卷、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当前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现状和突出问题,特别是“个转企”、数字化转型、经营场地、融资等方面的诉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反映的重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汇总调研座谈和相关数据,形成分析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服务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将上线发布个体工商户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实现服务支撑常态化。各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举办的美食、购物、旅游等消费促进活动,宣传推介一批从事本地非遗保护传承、农副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销售和旅游接待、餐饮住宿等服务的个体工商户,着力扩大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组织宣讲培训,解决实际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个体工商户,集中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宣讲、市场营销讲解、平台经营培训、品牌宣传保护、行业内部交流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水平。举办个体工商户用工对接会,畅通招工用工渠道。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银商对接会,加强金融机构对“名特优新”等个体工商户的授信支持,解决个体工商户贷款融资需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促销宣传等方面提供便利。
(六)加强党建引领,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服务赋能。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委、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结合登记注册、年报、广告、食品安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各项业务职能,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解难题“三送一解”走访,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帮扶。持续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引导党员立足本职、创先争优、诚信经营,增强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党建联建共建,帮助个体工商户融入产业链、对接资金链,推动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积极培树和大力宣传“党建强、发展强”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启发和激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在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以本通知确定的主要活动为基础,结合实际,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要注重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服务月”活动走深走实。
(二)突出活动成效。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坚持将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导向,密切与个体工商户的联系,深入办实事、解难题。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杜绝走过场、装样子,切实做到为基层减负。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工作着力点更多放在提升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质量上,严格落实总局关于制止和防范经营主体虚增的有关工作要求,不得违背发展规律设置个体工商户数量和增速指标,不得随意改变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登记流程和材料要求。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服务月”各项活动开展情况,进一步扩大“服务月”活动影响力。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继续开设“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做法等,并协调重点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要高度关注舆情动向和涉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热点问题,加强引导,确保活动平稳有序。
(四)及时总结成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服务月”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本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活动开展情况,汇总取得的成效,提炼总结典型案例、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于11月1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同步报送。“服务月”活动的典型案例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附件:
1.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主要活动
2.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下载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如有侵权,联系小编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税总征科发〔2024〕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办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推送指引,优化事前提醒
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共享,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同步向税务人员推送限时办理提示,督促限时办结。
二、细分不同场景,提速事中办理
(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三、持续跟踪辅导,完善事后服务
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对于违规阻碍纳税人跨区迁移的文件和要求,一律不得执行,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纳税人跨区迁移违规设置障碍的税务机关及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7月29日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局,如有侵权,联系小编删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根据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变化情况,现就适用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中“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8日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
任命尚锐为审计署副审计长;任命李明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任命毛旭为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任命梁楠(女)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任命吴骊珠(女)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方星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职务;免去张亚平的中国科学院副院长职务。
(本文来源,财政部、新华社,如有侵权,联系小编删除)
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部署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其中涉及税费改革部分内容共八个方面、29项举措。现将清单梳理如下:
(一)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1.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
(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2.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3.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
4.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三)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
5.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
(四)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
6.推动收费公路政策优化。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7.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8.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
9.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10.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
11.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12.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13.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14.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
15.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16.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
(七)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17.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八)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18.强化贸易政策和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改革,积极应对贸易数字化、绿色化趋势。
19.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
(九)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20.继续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强绿色发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能源、税收、金融、减灾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
(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21.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
22.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23.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
(十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24.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十二)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
25.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十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26.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
27.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十四)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28.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
29.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绿色税制。
(本文来源网络,ID:省财政厅税政处、福建财政等,如有侵权,联系小编删除)
2024年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马上就要开始了,最近很多朋友在问中级会计报名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考试科目都有什么?考试大纲有什么变化吗?...今天就跟大家详细解答一下这些问题~
报名时间:2024年6月12日~7月2日12:00
缴费时间:7月2日18:00截止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4年9月2日~9月6日
直接点击进入:全国会计资料评价网(点击进入)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中级会计实务》:8:30 - 11:30 (165分钟)
《财务管理》:13:30 - 15:45 (135分钟)
《经济法》:18:00 - 20:00 (120分钟)
《中级会计实务》:
删除了第10部分股份支付相关内容。
删除了原第24部分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内容。
调整了部分知识点的能力要求、大纲体例与结构,大纲内容按知识点列示,并调整完善了大纲相关文字表述。
《财务管理》:
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调整了大纲相关内容。
调整了部分知识点的能力要求、大纲体例与结构,大纲内容按知识点列示,并调整完善了大纲相关文字表述。
《经济法》:
调整了部分知识点的能力要求、大纲体例与结构,大纲内容按知识点列示,并调整完善了大纲相关文字表述。
各科目合格标准为60分,满分为100分
对此很多朋友都说“60分刚刚好,多一分都浪费”,但是小编要提醒大家一下:这个60分刚好是指考试的时候,大家在备考的时候还是要照着80分的标准去努力的,这样的话,就算考试过程中出现什么意外,我们也可以做到保底60!希望大家都能全力以赴的去备考!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表述了: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士专业学位的人员,报考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
申请免试者应在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提交免试申请。
前 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规定: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企业申报了《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是不是还应该同时做关联申报、报送同期资料呢?从今天起我们陆续把哪些企业需要做关联申报、准备同期资料?哪些企业需要做国别报告?哪些企业应提交《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我们给大家一一梳理出来。敬请关注!
关联申报篇
Q1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解释:关联方/关联交易/报送国别报告,满足其中之一,应做关联申报。
Q2
什么是关联方?
具有关联关系的各方。
Q3
什么是关联关系?
42号公告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Q4
关联关系是否仅包含企业?
不是。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Q5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小结:判断具有关联关系、所属年度发生了关联交易,应做关联申报。
Q6
什么时间做关联申报?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23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
Q7
具有关联关系,但是没有发生关联交易,是否应做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Q8
什么是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属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一部分,具体包括G114010-G114031等六份表单,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Q9
哪些企业需要做国别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例如,集团合并报表2020年度的各类收入金额总计超过55亿元,则2022年填报2021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时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Q10
国别报告有没有豁免情形?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但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Q11
国别报告可以作为信息交换吗?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Q12
不属于规定填报国别报告范围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供国别报告?
企业虽不属于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小结: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反之,满足其中之一条件的应做关联申报。
Q13
关联申报报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及相关信息资料。
Q14
怎样做关联申报?
企业可以到办税大厅申报、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若有其他疑问
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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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企业所得税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印花税法》+《股东名册》+《失权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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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务
一、新公司法、旧公司法差异及与相关税法逐条比较
二、新公司法实施后的工作清单及模版
三、新公司法对人的影响
控制人、股东、执行董事、董事、财务负责人、监事、员工
四、新公司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设立及出资
(二)公司经营
(三)投融资
(四)分配减资及清算
五、新公司法减资实务
(一)减资、清算、股权转让的差异
(二)减资场景
(三)减资分类
(四)自然人减资税务处理
(五)法人减资税务处理
(六)消除义务减资实务
(七)回购减资实务
(八)补亏减资实务
六、股权转让实务
(一)新公司法的股权转让变化
(二)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
(三)法人股权转让实务
(四)股权转让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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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在做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增加了《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填报,表样及填报数据如下附件。
汇算清缴结束后,我们是不是还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境外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数据为什么都是0?
境外被投资单位注册后,项目一直没有启动起来,没有收入。
资产总额也应该是0,因为系统原因资产总额不能为0,企业选择按照最小值填报0.01。
如果你企业只有这一个境外投资企业且企业不满足国别报送条件,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解释
不进行关联申报≠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如:企业与关联方签订了成本分摊协议、发生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关联方其他同期资料时,企业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也就是说:你企业如果没有发生以上特殊事项,不需要准备与之相关的特殊事项文档且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要求企业提交同期资料的话,企业可以不提交同期资料。
政策依据 1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对外宣传口径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政策依据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关联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一)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 十、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若有财税方面的疑问
欢迎咨询
10月即将结束,11月的考试还会远吗?
今天,桔子妹要告诉大家,距离2023年税务师考试仅剩21天了,就问你,慌不慌!!!
稳住!我们一定能赢!
听说税务师模拟系统已经开启,大家一定要提前去模拟熟悉一下噢~下面说一些大家都感兴趣的话题:
好消息!中税协发布了税务师考试的模拟考试系统,大家可以利用起来了!
第一步:进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在下方找到“税务师考试报名”入口,点击进入:
第二步:轮播图第三张点击进入即可;
第三步:打开模拟系统链接,确认注意事项后,就可以选择科目:
第四步:输入准考证号,开始答题。
大家考前可以抽时间完成这套官方模拟系统的练习,为11月的考试做好准备!
机考系统的界面如下图所示,分为四个区域!
1、上方剩余时间显示区
已完成题目数量、剩余时间、座位号等都展示在这里,还有一个暂离锁屏按钮。
其中剩余时间,大家要多留意,确保按时完成考试。
2、中间题目详情区域
展示题目具体内容,以及选项,点击选项前端圆圈或者方格即可勾选。
3、下方翻页、交卷区域
翻页、计算器等功能按钮都在右下方,交卷则在左下方,交卷旁还有一个标记按钮,大家遇到拿不准的题,可以点击标记下来!
税一、税二的考试在翻页按钮旁边有“附表”,点击即可查询增值税、消费税等基础税率。
点击下方的“计算器”,可以调出运行基础计算的简易计算器,大家可以提前熟悉!
4、左侧题号列示区域
此区域列示了所有题目的题号,大家可以直接点选后直达该题,已经完成选择的题目标绿,当前题目为蓝色,点选了标记的题目则在右下角有红色提示。
大家如果完成考试有时间的话,可以将此前标记的题目再检查回顾一下。
好了,以上就是该系统操作的一些小提示啦,大家抽时间去练习一下哈!
税务师考试中,最重要的就是剩下的个把月时间,虽说此段时间内,紧张感和压力感骤增,但是如果利用妥当,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距离2023税务师考试仅剩一个多月,越来越多同学关心这些问题:
考试允许带计算器入场吗?
草稿纸和笔需要自带吗?
考试过程中电脑出现故障怎么办?
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和税务师应试规则有关,今天桔子妹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应试规则
针对税务师考试的规则,其实中税协此前发布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应试规则》,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些关键规定!
■ 考试必需携带的物品
■ 具体的考试地点和时间
■ 可携带的计算器
■ 进入考场的时间
■ 关于草稿纸
■ 遇到故障怎么办
■ 如何辨别计算器是否有存储功能
税务师考试马上就要来了,以上的税务师考试应试规则大家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哦~
税务师备考已到关键点,
会计人们,坚持住,
相信我们一定赢!